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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稿源: 发布日期:2024-04-19 16:02:54 分享到:
 
 

——2024年1月16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陆为民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道路运输立法工作,喻云林主任提出工作要求,马顺清副主任听取工作汇报,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和具体要求;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2023年11月28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殷向杰副主任带领法制委、法工委深入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实地调研货运源头单位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责任、货运经营者管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情况;法工委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发函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市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道路运输经营企业以及北京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法工委会同财经预算工委、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委等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2023年12月22日,法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对推动道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议草案对此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本市加强道路运输领域科技创新,推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超级计算等新技术与道路运输行业深度融合,推进数据资源赋能道路运输发展,打造智慧运输服务体系。”

  二、财经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建议草案的相关规定与行政法规做好衔接。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此外,还对草案的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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