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陆为民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上午,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法工委会同财经预算工委、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委等有关方面,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进一步研究,没有提出修改建议。
常委会会议休会期间,法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专题审议,没有作出新的修改,形成了《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草案)》(表决稿)。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修改形成的表决稿,广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符合中央精神和市委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是成熟、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为便于做好法规实施的准备工作,建议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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