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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源: 发布日期:2024-04-19 16:30:00 分享到: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荆洪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该《条例(草案)》已于2023年11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背景情况

  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要“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我市是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和部市共建新时代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标杆城市,具有独特的区位、产业和教育优势。2023年,教育部会同天津市人民政府启动新一轮部市共建,支持我市率先探索中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新模式。产教融合已成为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天津在产教融合体制机制创新、校企合作办学、平台载体建设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突破性成果,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研究制定全国首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的地方性法规,将为我市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扩大就业创业、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我们对国家有关产教融合的法律法规文件、我市政策文件以及兄弟省市的地方立法进行了梳理汇总,形成了立法资料汇编。赴天津市职业大学、华为天津分公司等单位以及深圳市、温州市开展立法调研,了解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通过座谈会,广泛听取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及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6章41条,包括总则、引导和实施、服务和保障、督促和评价、法律责任、附则。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概念、原则与目标。一是《条例(草案)》明确“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同推进,促进职业教育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的人才、创新、技术、资本、管理等要素双向融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活动”。(第二条)二是明确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原则与目标以及政府和部门职责(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三是对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规定(第五条)。

  (二)明确政府引导、多方实施的工作格局。一是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包括完善“五业联动”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机制和职教两翼机制、支持搭建协同创新平台、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并完善专业与产业需求匹配制度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专业制度、编制人才预测报告、组织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与认证评价工作等内容(第八条至第十五条)。二是明确学校和企业在产教融合中的主体作用,具体包括育训并举、合作办学、学徒培养、实习实训和双向聘任等制度内容(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三是明确公办职业学校自主招聘专兼职教师的规定,明确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中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制度,提高各方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积极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服务和保障措施。一是整合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支持设立产教融合发展智库为产教融合提供智力支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是明确土地、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措施,综合吸纳现行的国家和本市政策,以及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做法,从多方面解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难点问题(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

  (四)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督促和评价机制。一是建立工作清单制度,将产教融合工作情况作为市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三条)。二是建立评估督促制度,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效能进行评估(第三十四条)。三是明确相关部门在评选示范企业、评价职业学校办学质量时,将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重要参考(第三十五条)。四是明确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结合评价结果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第三十六条)。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学校和企业骗取、套取政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的责任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履职责任等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四、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立法程序要求,《条例(草案)》征求了市委编办、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职业院校、企业等54家单位意见,同时征求了北京市司法局、河北省司法厅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现已全部达成一致。

  《条例(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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