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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稿源: 发布日期:2024-04-19 16:54:00 分享到: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陈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该《决定(草案)》已于2023年7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决定(草案)》的背景情况

  中办、国办于2017年、2019年先后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与调整、管控要求、监管责任等作出规定。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对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按照国家部署,我市组织开展了“三区三线”(农业、生态、城镇空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划定我市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约1557平方公里,于2022年10月经自然资源部审查同意并正式启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构建市域生态安全格局,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进一步予以规范。

  二、《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十八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一是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研究解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责任,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二是规定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三条)

  (二)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及调整。《决定(草案)》对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作了明确界定,同时规定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调整程序。(第五条、第七条)

  (三)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一是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并对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作出列举性规定。二是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三是规定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当办理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第八条、第九条)

  (四)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一是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二是要求市、区有关部门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定期开展执法督查,推进生态保护红线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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