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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源: 发布日期:2024-04-19 17:11:50 分享到: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陈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该《条例(修订草案)》已于2023年9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修改《条例》的背景情况

  湿地被喻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对保障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把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202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施行,为我国加强湿地保护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遵循。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湿地保护管理、建立湿地分级保护和名录制度、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并与《湿地保护法》进一步衔接,有必要对《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五十条,主要依据《湿地保护法》,吸收借鉴福建、陕西、山西等省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确定湿地保护管理体制。一是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四条)。二是规定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和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湿地保护规划的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三是规定水行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

  (二)明确湿地资源管理要求。一是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区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二是明确我市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第十一条)。三是进一步细化了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的提出、批准、发布程序,并结合我市湿地资源情况,明确了可列入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的条件(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四是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明确除国家和本市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等项目外,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第十七条)。

  (三)加强湿地保护与利用。一是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及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第二十二条)。二是对湿地利用活动提出明确要求,并对禁止从事的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作出列举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三是结合我市湿地保护实践,对加强水鸟栖息地、滨海湿地等保护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四)科学实施湿地修复。一是规定湿地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四条)。二是明确湿地修复的具体要求,细化了湿地修复方案的编制及审批、修复验收、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等规定(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三是对湿地修复责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第三十九条)。

  (五)强化监督检查责任。一是规定规划资源、林业、水行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第四十条)。二是规定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重要湿地保护情况和湿地保护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向市人民政府进行年度报告。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一般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报告(第四十一条)。三是明确将湿地保护纳入区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第四十二条)。四是规定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第四十三条)。

  《条例(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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