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9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通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法工委会同城建环保办、市司法局、市规划资源局等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修改建议。
2023年11月28日晚,法制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规划资源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专题审议,作了个别文字表述的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修改形成的表决稿,广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符合中央精神和市委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是成熟、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为便于做好法规实施的准备工作,建议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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