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和施行,对于加强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改善水环境质量,防治城镇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水务改革逐步深入,我市排水、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实践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举措亦亟需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和巩固。《条例》共八章72条,包括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等。
排水管理方面,《条例》明确雨污分流制度,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相互混接。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明确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污水处理方面,《条例》明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处置后的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再生水利用方面,明确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将再生水纳入全市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明确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的情形,如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热电、冶金、化工等高耗水工业企业的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河道生态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
内涝防治方面,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可渗透路面等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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