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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人才发展 法治护航
稿源:天津日报 发布日期:2024-01-28 09:47:41 分享到:
 
 

  促进人才发展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26日,市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市持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明确提出坚持党管人才,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营造“近悦远来”的人才生态。制定条例,一方面通过立法固化人才工作的成功经验,一方面解决制约人才发展的矛盾问题,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加快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据了解,条例分七章,包括总则,人才培养与开发,人才引进与流动,人才使用、评价与激励,人才服务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一条。

加强人才培养开发 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

  条例明确人才培养开发应当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德才兼备,培养科学精神,提升综合素质,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突出完善基础研究人才、前沿技术研究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青年人才、卓越工程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的培养机制,加大培养支持力度。明确大力培养开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法治、金融、乡村振兴等各领域各方面的专业人才。

  同时,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研平台,支持“十大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发展。

加强人才引进流动 实现天下才天津用

  坚持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各类人才来津创新创业。

  条例明确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支持引进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等,畅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来津和留津就业创业渠道。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引进,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的协作,服务雄安新区建设,促进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支持人才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间交流,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岗位和农村等基层一线流动。

完善人才使用、评价、激励机制 激发人才活力

  人才使用坚持人岗相适、用当其时、人尽其才的原则,完善人才使用机制,推动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用人制度,使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明确人才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四唯”倾向,明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多元的人才评价机制。

  明确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合理确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薪酬,鼓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人才进行激励。

完善服务保障体系 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良好环境

  明确完善落户、卫生健康、住房安居、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配套服务。明确我市通过货币补贴、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方式,多渠道满足人才安居需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建设人才社区。

  明确依法保护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建立人才服务专线,确保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及人才权益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明确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政策优惠或者资金的法律责任。同时,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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