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陈长东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李卓领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任命贺柯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任命李亚、庞艺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郭矗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任命常方圆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破产法庭副庭长。
任命王亦武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驻天津铁厂审判庭副庭长,免去其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郭婧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执行裁决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翟均勇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免去其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驻天津铁厂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刘建奇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任命张凌志为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免去张志国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任景波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袁连勇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刘爱民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李强的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杨德润的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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